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军队所属对外营业的场所,其消防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社区消防服务、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法律咨询、消防志愿者紧急援助、消防慈善等公益活动。
鼓励金融系统、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第六条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