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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5.12.18)

频道:两管信息 日期: 浏览:1453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六)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保证必要的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指导、督促园区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配合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依法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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