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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

频道:消防规范 日期: 浏览:9557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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