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7年3月16日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