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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

频道:消防规范 日期: 浏览:95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172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10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7316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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