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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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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 《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

暂行规定

   为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切实保障经营场所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 10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的通知》办发电 2022 35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的通知》(长办〔202219  等有关要求,制定以下规定。

一、可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范围。农村居民宅基地自建房、国有土地居民自建房、留地拆迁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居民安置房等,可依法按程序登记为经营场所。

二、居民自建房禁设经营场所情形。下列房屋不得用作经营场所: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的;经房屋安全鉴定为级和级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被征收房屋。

三、加强重点业态监管。严格餐饮、住宿、网吧、影视歌厅、培训机构、托管托育、快递、足浴、体育健身、汽车维修、燃气、种子农药、废品收购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仓储等重点业态管理,杜绝混杂经营造成的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居民自建房的管理 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禁止目录见附件1

四、加强经营业态排查整治。核查市场主体证照和经营活动, 依法查处擅自改变登记、许可事项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加强公共 娱乐、公共餐饮住宿、公共休闲、公共体育运动健身等行业排查, 对违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居民自建房内生活、经营、仓储等混营的排查,违反有关行业 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方可经营。

五、严格房屋安全审查。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不得将未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的居民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在市场主体登记或行业经营许可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委会负责出具确认房屋安全的场所证明材料见附件2

六、严格公共安全设施审查。严格执行消防、环保等涉及公共安全配套设施设置的相关标准。新设立涉及公众聚集性、安全性的市场主体,可自行建设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并达到相关标准,或可与原有设施共用,但须达到共用市场主体使用的累计数值要求。

七、严格控制经营场所容纳人数。消防救援部门应明确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单位面积最大容留人数。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控制经营场所的容纳人数,没有行业规定的应结合行业特性,参照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人数限定参考标准见附件3), 督促经营者及房屋所有权人控制容纳人数,防止人员过度聚集。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和园区管委会要将经营性自建房作为监管重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提高抽查频次,及时掌握房屋安全、业态布局、人员聚集等情况,对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九、压实房屋所有权人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把好防范安全隐患的第一道关口,督促经营者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经营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或房屋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十、压实经营者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急措施等,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保障消防、环保等设施有效使用。参照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人数限定参考标准,合理控制经营场所容纳人数,确保合法经营和经营安全。

十一、压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强对市场主体的齐抓共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药品等业态的监管;宣传部门负责影院等业态的监管;文旅广电部门负责网吧、艺术培训、密室逃脱、剧本杀等业态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住宿等业态的监管;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幼儿园等业态的监管;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健身、竞技等业态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业态的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业态的监管;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加强对本行业的监管。

十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居民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建立居民自建房台账,建设数据共享平台,及时将信息告知许可登记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经营性自建房巡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见附件):1. 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禁止目录

        2. 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证明

                        3.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人数限定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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