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建筑消防安全评估
6.1.1 建筑消防合法性
6.1.1.1 检查内容如下:
a)依法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筑物或场所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文件;
b)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筑物或场所,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或经抽查合格的文件;
c)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法律文件。
6.1.1.2 检查方法如下:检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书或备案凭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法律文书。
6.1.2 建筑使用情况
6.1.2.1 检查内容如下:
a)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功能、用途,应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用途一致;
b)建筑物或场所改建、扩建、变更用途和装修,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手续;
c)对建筑物或场所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对以下情形进行重点检查;
• 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
• 住宅改为群租房或小型旅馆;
• 原设计为标准厂房,现使用功能已更改;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内设置居住场所;
• 厂房、仓库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
6.1.2.2 检查方法如下:
a)查看消防设计文件、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核对与原设计的一致性;
b)对照建筑、场所使用情况,查看使用功能是否改变;
c)发现有改变用途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地方可通过照相、录像记录相关资料。
6.1.3 总平面布局
6.1.3.1 一般规定
依据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对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直升机停机坪等进行逐项检查。
6.1.3.2 防火间距
6.1.3.2.1 检查内容如下:
a)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b)U型或山型等建筑两翼之间的距离;
c)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用码头等特殊建筑物,与周围居住区、公共设施、厂矿企业的距离,以及其场区内部建筑物、设施相互之间的距离。
6.1.3.2.2 检查方法如下:
a)现场检查,用测距仪器进行测量;
b)核对施工图纸,查看有无擅自搭建的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
c)储罐、堆场、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按相应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测量。
6.1.3.3 消防车道
6.1.3.3.1 检查内容如下:
a)建筑物消防车道设置情况;
b)高层建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的消防车道,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救援窗口;
c)工厂、仓库区及可燃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设置的消防车道;
d)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道及取水口;
e)消防车道的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情况。
6.1.3.3.2 检查方法如下:
a)现场检查环形消防车道是否有两处与市政道路连通;
b)测量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尺寸;
c)测量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和转弯半径;
d)测量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的距离,检查是否有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树木、电力设施、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e)对消防车取水口进行观察和测量。
6.1.3.4 消防救援场地
6.1.3.4.1 检查内容如下:
a)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形式;
b)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是否设置影响登高车停靠、作业的地下车库出入口、人防工程出入口等设施和障碍物。
6.1.3.4.2 检查方法如下:
a)检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形式,设置位置,有无影响登高车停靠、作业的设施或者障碍物;
b)测量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尺寸,操作场地之间的间距以及场地与建筑之间的间距。
6.1.3.5 直升机停机坪
6.1.3.5.1 检查内容如下:
a)直升机停机坪与屋顶设备用房的间距;
b)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数量;
c)直升机停机坪的照明、消防设施。
6.1.3.5.2 检查方法如下:
a)现场检查和测量停机坪的间距与出口数量;
b)对停机坪的出入口、航空障碍灯、消火栓等设施进行逐个检查。
6.1.4 平面布置
6.1.4.1 一般规定
6.1.4.1.1 依据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对单体建筑的防火分区及分区内的防火分隔单元、防烟分区进行逐一检查。
6.1.4.1.2 依据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对有顶棚的步行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员工宿舍、车间办公室、中间仓库等不同功能场所的布置进行逐一检查。
6.1.4.1.3 依据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对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灭火设备室、防排烟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通风机房、储油间、瓶组间等重点部位的设置进行逐一检查。
6.1.4.2 防火防烟分区
6.1.4.2.1 检查内容如下:
a)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
b)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区开口部位的分隔措施的完整性、有效性;
c)核查擅自变更防火分区的情况,变更后的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挡烟垂壁的设置情况。
6.1.4.2.2 检查方法如下:
a)对照设计图纸和消防验收文件,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变更防火分区现象;
b)对每个防火、防烟分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防火分隔措施及挡烟垂壁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对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的,要测量防火卷帘长度、检查防火卷帘上部与建筑构件之间的封堵情况;防火分区跨越楼层的,要检查每个楼层;
c)检查建筑中庭防火分隔措施,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的中庭内是否设置有可燃物及游乐设施、经营性展位等使用功能场所;
d)对有顶棚的步行街逐个检查每家商铺,查看步行街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的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
6.1.4.3 建筑功能场所的设置
6.1.4.3.1 检查内容如下:
a)有顶棚的步行街;
b)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等;
c)厂房内员工宿舍、办公室,以及中间仓库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设置、平面布置位置和分隔措施;
d)仓库内员工宿舍、办公室和休息室的布置位置和分隔措施;
e)商场内有明火的食品加工厨房。
6.1.4.3.2 检查方法如下:
a)对照设计文件,查看是否存在变更功能场所设置现象,观察商场内是否增设KTV、餐饮、游艺、儿童游乐、各种培训班等功能场所;
b)对建筑内设置的功能场所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安全出口的设置、内部装修等消防要素逐一进行检查;
c)检查有顶棚的步行街两侧的商铺,查看商铺之间的隔墙耐火极限、核实商铺面积及在步行街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4.4 消防控制室
6.1.4.4.1 检查内容如下:
a)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的耐火等级;
b)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
c)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d)疏散门的设置情况。
6.1.4.4.2 检查方法如下:
a)通过观察、敲击等方法检查消防控制室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情况;
b)检查疏散门是否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c)检查进出消防控制室的风管、管孔、线槽等开口部位的防火封堵措施是否完好;
d)检查消防控制室入口处是否设置明显的标志,检查消防控制室的门是否是乙级防火门。
6.1.4.5 消防水泵房
6.1.4.5.1 检查内容如下:
a)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
b)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设置楼层及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
c)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设置情况;
d)消防水泵房设置防止水淹的措施;
e)消防水泵房通风设施和防火封堵情况。
6.1.4.5.2 检查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