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四)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为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