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杜兰萍 马恒 倪照鹏 卢国建 沈纹 王宗存 黄德祥 邱培芳 张磊 王炯 杜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郑晋丽 周详 宋晓勇 赵克伟 晁海鸥 李引擎 曾杰 刘祖玲 郭树林 丁宏军 沈友弟 陈云玉 谢树俊 郑实 刘建华 黄晓家 李向东 张凤新 宋孝春 寇九贵 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张耀泽 赵锂 刘跃红 张树平 张福麟 何任飞 金鸿祥 王庆生 吴华 潘一平 苏丹 夏卫平 江刚 党杰 郭景 范珑 杨西伟 胡小媛 朱冬青 龙卫国 黄小坤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