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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操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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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 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用地批准文件为乡镇政府出具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占用农用地的还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单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同时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提交)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内(公告、实地查看时间除外)。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1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

(二)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三)其它事项:享受减免收取的按照以上文件执行。

 

变更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户内人员增减,户主变更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户口簿内人员发生变更的信息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二)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三)其它事项:享受减免收取的按照以上文件执行。

转移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或受遗赠;

2.因分户等原因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本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或受遗赠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编制说明中的《通用材料规定》的第四条规定提交材料;(继承需提供印花税完税证眀,受赠需提供契税、印花税完税证眀)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若无差价,需提供发票及契税信息联系单;若有差价,需提供发票和契税完税证眀)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需提供发票和契税完税证眀)

5.涉税相关资料

1)除上述申请资料外,应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报送相关税费计征资料(具体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各种类型);适用相关税种差额征收或据实征收方式的需提供房屋原值、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凭证及资料;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2)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当提供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1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

(二)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三)其它事项:享受减免收取的按照以上文件执行。

注销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不包含公告时间)。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免收费。

(二)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三)其它事项:享受减免收取的按照以上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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