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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与火规比较(关于室内消火栓设置举例)-----更易懂,更明确,更简洁!

频道:消防工程师 日期: 浏览:190

火规: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
民用建筑。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其他建筑。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新规: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仓库;
    3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5 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7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8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区间、控制中心、车站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
    10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总结:这也许是写规范的作者性格问题,原规范比较复杂,一个意思要分两种表达方式,且话不说完。新规就不同了,是怎么规定就直接了当的体现出来了。至少来说,对于业内人士,记忆更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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