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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试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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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的解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号)等规章,进一步推动全省消防验收规范化、标准化,切实提升消防验收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消防工程质量控制,从源头上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编制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一、编制背景

2019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20206月至20216月,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期间,我厅也于20206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湘建建【202088号),该文件有效期至20228月。在实施过程中,尽管有上述文件和规定作依据,但很多市州、县市区从事消防审验的同志均不同程度地反映,希望省厅能出台消防验收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导则或指南,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消防验收工作,加上我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属于试行文件,有效期为两年,也急需要修订。为此,我厅决定启动《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编制工作。

二、编制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

《导则》从202111月至20228月,在广泛调研及借鉴山东、南京等省市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编制工作讨论会,形成征求意见稿和报审稿,期间不仅征求了厅办公室、法规处、建管处、设计处、省质安总站、长沙市质安站和14个市州住建部门意见,还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的意见。8月中旬,《导则》通过厅相关处室必要性、公平竞争性、廉洁性和合法性审查,822日厅务会审议通过。929日省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统一登记号:HNPR-2022-14026  

三、主要内容

《导则》由正文和附录组成,其中正文共7章,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5.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6.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7.档案管理。附录共12个,包括:附录A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录B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附录C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附录D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附录E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方案,附录F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现场评定报告,附录G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附录H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附录J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附录K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备案凭证,附录L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附录M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一)总则:明确《导则》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级消防验收部门职责范围。

(二)术语:对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查验记录项、查验内容项、子项、单项、消防工程、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进行定义。

(三)基本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制度、联合验收要求、跨区域工程消防验收部门指定、消防验收信息公开、消防验收技术委托及管理、消防验收信息化、消防验收部门岗位设置及岗位要求、消防验收过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消防验收行业和部门协同等进行规定。

(四)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申请、受理、消防验收的组织与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进行规定;

(五)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申请、备案与抽查进行规定;

(六)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对局部消防验收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进行规定;

(七)档案管理:对档案管理的内容、时间、形式及信息化进行规定。

四、需要重点说明事项

(一)关于审批权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按原来质量安全监管惯例,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部委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项目审批权力委托下放文件规定执行。其他行业领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考虑到县市区住建部门技术力量普遍不足,为降低审批风险,暂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住建部门负责。

(二)关于消防验收岗位设置及职责

消防验收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属于各级住建部门的法定职责,同时该事项不仅专业性强,而且审批风险大(包括技术风险和廉政风险),本导则明确要求住建部门应安排本部门在编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就岗位设置(设立受理、承办、复核、审批四个岗位)和岗位要求、岗位职责进行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消防验收内部工作流程,压实岗位责任和部门审批责任,防范审批风险。

(三)关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明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查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属于联合验收事项之一。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1924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联合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按此逻辑,联合验收后(包括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也就是说在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前是无法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要件材料。

因此,为做好部门规章和我省有关文件的协同配套,编制组经过广泛研究讨论,明确在联合验收前,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文件,先行对消防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包括对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包含的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消防质量、消防设施性能、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进行查验),验收合格后形成《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此作为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要件资料。

(四)关于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组织及相关规则

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尽管对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内容和合格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消防验收人员普遍感到很困惑,难以落地实施。为此,本导则对消防验收的组织和现场评定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方案》的制定、开展现场评定工作前的准备、现场评定内容及方法等,消防验收人员只要稍加培训,便可按部就班组织开展消防验收工作。导则中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规则,综合了公安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 836-2016)和山东省等地住建部门发布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做法,明确了各层次的评定方法并量化了判定值,进一步理清了验收判定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让评定规则更好理解。同时,在附录中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方案》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现场评定报告》编制指引和模板,方便消防验收人员组织开展消防验收工作。

(五)关于局部验收

本导则中的局部验收主要用于大型建设工程,以解决大型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局部先行投入使用的实际问题,有关适用条件参照原消防部门对局部验收相关规定确定。

(六)关于备案抽查比例

编制组对2019年前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消防审验职能移交后其它兄弟省份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取比例进行摸底调研,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仍按照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湘建建【202088号)确定的抽查比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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